一、本要點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
法人,指符合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原子能業務
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前項所指財團法人,適用本要點規定。
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填列上年度營運績效
自評表(格式如附件一),併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工作
報告及財務報表,報送本會辦理績效評估,並應依本會評估
結果做為下年度目標設定之參考依據。
前項績效評估得以實地查核方式辦理。
四、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於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查核情形有
不符規定者,應依本會要求期限改善。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實地查核。
五、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七月底前,依本法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
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編製下年度預算書(格式
如附件二),報由本會核轉立法院審議。
前項預算書內容應依業務性質妥作說明,詳實表達,工作計
畫方針應以達成其設立目的,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
各項預算。
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依本法第五十
五條第二款、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財團法人依法決算
須送立法院或監察院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編製上年度
決算書(格式如附件三),併同會計師查核報告報由本會核
轉立法院審議。
前項決算書內容應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畫或方針執行情形,
並分析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另
各項工作計畫倘有以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辦理者,應說明工
作計畫達成進度並評估其績效。
七、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依法令奉
派或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者,其兼任該職務所得
支領之酬勞,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每月薪資待遇應
不超過以下範圍:
(一)董事長(負責人)及執行長(經理人):中央部會特任
首長待遇。
(二)主管、專任顧問或研究、技術及其他從業人員:中央部
會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政務副首長待遇。
前項薪資待遇應衡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訂定
薪資支給基準,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會核准。支給基準
變更時,亦同。
如因羅致不易或具有專長特殊,致每月薪資待遇高於第一項
範圍者,由本會就主管相同性質財團法人相關人員所需資格
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邀集外部學者專家研商,
訂定薪資基準。
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上限,以
每人每年二點五個月為原則,並得依個人績效表現訂定差異
化之核發基準。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當年度營運收支賸餘大於或等於預算書
之本期賸餘一點二倍時,得再依具體財務績效達成情況加發
獎金,其每人每年獎金平均月數上限之計算公式為,一點九
個月乘以收支賸餘達成率乘以自籌財源比率及其他自行增訂
指標達成率分別加乘權重之總和。加發獎金後決算書之本期
賸餘,不得小於預算書之本期賸餘。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當年度提列之前二項獎金總額,以不超
過每人每年平均四點四個月加總之額度為限,並應於編列當
年度獎金預算時,衡酌營運狀況、預算收支賸餘、用人費用
負擔能力等核算估計。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於其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
應訂定支給項目、對象、數額及條件之管理規範,報本會核
准。管理規範變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