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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7 02: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申請設置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導則
民國 94 年 08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壹、依據
    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卅日發布實施之「放射性物料
    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九十三年四月七日發布
    實施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申請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建造執照、運
    轉執照或換發運轉執照者,應撰擬或更新安全分析報告。

貳、目的
    本導則旨在提供內容格式,供貯存設施經營者 (申請人) 申請低放射
    性廢棄物貯存設施 (以下簡稱貯存設施) 建造執照、運轉執照或換發
    運轉執照,檢附安全分析報告 (以下簡稱報告) 編撰之依循。依本導
    則所建議之格式內容撰寫者,將有助於資料準備之完整性,並縮短審
    核所需之時間。

參、安全分析報告內容概要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內容概要詳如附錄。

附錄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內容概要

第一章  概論
        一、緣由及目的:說明申請單位之需求及提出貯存設施申請之緣
            由、背景及目的。
        二、專有名詞:報告應以政府機關所訂定之名詞為準,非常用或
            自行編譯之專有名詞應明確定義並加註原文,以利查詢對照
            。
        三、引用法規及設計準則:
         (一) 撰寫報告時所採用之各種資料,其調查、分析、推估之方
              法,凡於現行法規中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二) 按報告章節次序詳列撰寫報告時所引用的國內外法規及技
              術規範,並註明其名稱、公 (發) 布單位、公 (發) 布日
              期及版次。
        四、參考文獻:除法規及技術規範以外之其他參考文獻,亦應比
            照前款之方式條列。
第二章  設施綜合概述
        一、位置:簡要描述設施之地點,並以適當比例之地圖說明。
        二、貯存型式:說明貯存設施型式及貯存方式。
        三、使用年限:說明貯存設施之運轉年限。
        四、貯存容量及總活度:說明貯存設施之放射性廢棄物 (以下簡
            稱廢棄物) 最大貯存容量及放射性核種總活度。
        五、貯存廢棄物及其盛裝容器之種類與性質:
         (一) 廢棄物的來源、種類、型態、數量及其分類方式。
         (二) 廢棄物各項物理、化學及輻射特性。
         (三) 盛裝容器之材質與規格。
         (四) 其他。
        六、設施內之配置:應以適當比例繪製設施配置圖,圖上應標示
            比例尺、方位、區域名稱,標明輻射管制區域之劃分情形,
            必要時應附有剖面圖或透視圖,俾明確顯示設施內之配置情
            形。
第三章  場址特性描述
        貯存設施如係新設附屬於其他核子設施時,可引用原核子設施之
        資料,註明文件名稱及編號即可,惟若屬本設施安全設計與安全
        評估所需之必要資料,應於相關章節內檢附,俾利審查作業之進
        行。本章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地理環境及特性:提供一適當比例尺之地圖,清楚標明貯存
            設施所有場界範圍與附近重要地理特徵,如道路、河川、鄉
            鎮、山脈、湖泊、海岸線等。
        二、地質及地震:提供地質鑽探資料,包括主要地層單元、岩石
            及土壤類別、地層柱狀圖等;提供地震調查資料,包括地震
            紀錄、地震區、地震斷層及海嘯等資料。
        三、水文:描述場址附近地表水、地下水、洪水及附近居民飲用
            水源等資料的蒐集及調查結果。
        四、氣象:描述場址附近一年以上實測值之氣溫、平均相對濕度
            、降雨量及強度、風速、風向等氣象資料。
        五、周圍人口概況:以場址為中心,並以適當比例地圖標示半徑
            五公里範圍內鄉鎮市之位置及人口超過一千人之聚集點。
        六、交通狀況:提供場址附近交通運輸系統 (包括鐵路、公路、
            海運等) 之運輸能力及負荷量等資料。
        七、其他足以影響設施與建造之場址特性因素。
第四章  設施之設計
        一、構造安全設計:
         (一) 建築設計:說明貯存設施主要結構物、使用需求規劃及其
              配置。
         (二) 土木設計:說明貯存設施主要結構物之工程材質與設計標
              準。
         (三) 結構設計:說明貯存設施主要結構物之防震設計、防颱設
              計、結構分類、設計荷重及其組合等。申請運轉執照時,
              除提出合格技師簽證文件,並需檢附結構設計評估報告書
              。
         (四) 防洪及防水之設計:描述設施防洪之排水系統,防止海嘯
              及洪水灌入設施之措施,防止雨水、地下水滲入貯存設施
              之措施。
         (五) 消防系統設計:描述設施內消防系統設計所遵循之法規、
              標準及規範,如有特殊之預防火災發生、防爆或除熱等設
              計,亦應一併說明;申請運轉執照時,應提供消防主管機
              關核發之安全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六) 設施結構物耐熱性、耐久性、抗腐蝕性、抗磨損性、抗輻
              射及除污等之設計,應詳細描述採用之材料。
         (七) 其他有關設施本體結構安全之設計。
        二、輻射安全設計:
         (一) 安全限值:說明設施內外各區域或作業之輻射劑量限值。
         (二) 輻射屏蔽設計:針對貯存廢棄物含有放射性核種之活度、
              比活度及貯放位置,說明貯存設施輻射屏蔽結構體之材料
              、組成、比重、厚度及幾何空間位置等有關設計資料。
         (三) 職業曝露合理抑低:說明設施正常運轉期間,合理抑低工
              作人員輻射劑量所採行之設計或措施,至少應包括下列各
              項:
              1.輻射管制區與監測區之劃分及其輻射防護及監測設備等
                之設計。
              2.廢棄物接收、暫貯、檢整、搬運、貯存、再取出及控制
                室等作業區職業曝露合理抑低之設計。
              3.廢棄物搬運遙控設計。
        三、作業安全設計:依設施配置圖描述設施接收、貯存、再取出
            等重要作業之安全設計,包括該作業區特有之貯存設備、運
            搬吊卸機具設備、操作控制系統、照明設備、通風排氣系統
            等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四、輔助系統之設計:說明廢棄物暫貯區、輸送系統、核種分析
            或輻射偵測系統、檢整系統、粉塵與廢水處理系統及降低盛
            裝容器腐蝕速率等系統之設計。
        五、公用設施或系統之設計:說明通訊、電力、給排水、供氣、
            照明、一般廢棄物處理、通風等系統之設計。
        六、預防異常狀況或意外事故之設計:說明貯存設施依場址、結
            構體或作業特性所需加強預防異常狀況或意外事故之設計,
            如火災、爆炸、放射性氣體外釋、廢棄物桶堆傾倒、吊卸廢
            棄物桶或貨櫃掉落、排水系統失效、入滲量異常增加或設施
            內積水等之補救措施。
        七、設計資料應附適當比例尺之詳細圖說,設計細部或分析資料
            得列報告附冊備查。
第五章  設施之建造
        一、施工特性:說明施工規劃概要,包括所遵循之法規、標準、
            規範、施工階段及施工範圍等。
        二、施工計畫:貯存設施之建造應擬具可行施工計畫,包括主要
            施工項目、時程及管理方法等。
第六章  設施之運轉
        申請貯存設施運轉或換照時,設施運轉資料可引用運轉技術規範
        者,註明引用運轉技術規範之章節即可。設施之運轉應提供下列
        資料:
        一、廢棄物運送:包括廢棄物由產生地點至貯存設施之運送路線
            ;廢棄物盛裝容器之檢視;容器表面輻射、污染及核種之偵
            檢;運輸設備之污染偵檢與除污;交運文件之查驗;廢棄物
            相關文件之管理與保存等。
        二、廢棄物接收標準:
         (一) 盛裝容器及其內容:說明各種可接受之廢棄物盛裝容器的
              材質、容積、標示及其盛裝之廢棄物種類與狀態。
         (二) 輻射強度:應以毫西弗/小時為單位,提供放射性廢棄物
              盛裝容器表面之輻射劑量率接收標準。
         (三) 表面污染:應以貝克/平方公分為單位,提供廢棄物盛裝
              容器表面之污染活度接收標準。
         (四) 重量:因貯存設施之設計特點而須限制廢棄物及容器之總
              重量時,應提供重量之接收標準。
         (五) 其他。
        三、接收及貯存作業:包括廢棄物接收程序、廢棄物檢驗項目及
            其方法和標準、廢棄物吊卸搬運方式及其設備機具,廢棄物
            貯存及再取出操作程序,廢棄物資料保存等。
        四、貯存期間之檢視作業:描述貯存期間之例行偵檢,如輻射劑
            量率及溫、濕度之監測,盛裝容器或廢棄物之定期檢查。
        五、輔助設備或系統操作之簡要說明。
        六、公用設備或系統操作之簡要說明。
        七、貯存設施及各項設備、系統之維護保養作業。
        八、檢附作業流程圖:以流程圖標示作業順序及其控制方法,重
            要步驟應說明相關設備之操作特性與限制條件。
        九、申請運轉執照時,檢附貯存設施運轉程序書清單。
第七章  設施行政管理、組織及人員訓練計畫
        一、管理組織架構:說明貯存設施管理組織架構,包括編組、功
            能、責任與權限,並說明各項運轉作業之人力運用。
        二、人員編制:說明貯存設施人員編制、權責及資格,包括編制
            員額、職稱及每一運轉班次人數,各級主管人員之權責與資
            格,管理、監督及輻射防護人員之權責與資格等。輻射防護
            人員之設置,需依「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
            標準」之規定。
        三、人員訓練計畫:針對貯存設施之運作提出人員訓練計畫,包
            括各項作業之訓練規劃,訓練課程內容、時程及授課人員資
            格,訓練成效評估及資格檢定辦法等。
        四、審查與稽核:說明經營者對貯存設施各項作業之審查與稽核
            程序,包括運轉作業之審查與安全措施之稽核,作業程序或
            系統變更之審查,審查與稽核文件之管制等。
        五、管理程序:說明設施安全運轉相關作業活動之管制與管理程
            序,包括設備管制、維護管理、工安、品保及人員與車輛出
            入之污染管制等。
第八章  設施之輻射安全評估
        一、正常運作時之安全評估:分析貯存設施正常運作時可能導致
            工作人員及設施外民眾接受體內、體外曝露的各種曝露途徑
            ,評估其所造成之最大劑量,並與現行法規作比較。評估時
            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貯存設施運貯作業主要輻射曝露途徑及情節分析。
         (二) 貯存設施之輻射安全評估:評估工作人員及設施外民眾之
              體內、體外輻射曝露劑量。輻射安全評估之內容,至少應
              含括下列各項,必要時得列報告附冊備查:
              1.概述:簡要說明評估之目的、專有名詞、引用法規、評
                估基準及評估方法等。
              2.廢棄物:詳述廢棄物之種類、型態、材料、組成、比重
                、形狀、堆積方式及位置、尺寸、數量、放射性核種成
                分及其活度、能譜強度等。
              3.屏蔽結構體:詳述屏蔽結構體之材料、組成、比重、形
                狀、尺寸及位置等。
              4.評估模式:詳述模式之評估方法,並說明評估模式選取
                之原因及使用限制,提供模式確認、校正與驗證,以及
                參數敏感度和不確定性分析等相關資料。
              5.評估之假設:設明評估過程中之各項假設及其合理保守
                性。
              6.劑量評估點 (區) :說明評估點 (區) 選取之原因及其
                幾何座標位罝。
              7.評估參數:評估參數要確保其可靠性。對於經評估而得
                參數,應說明其評估方法、計算結果及其可靠性。對於
                引用之數據,應說明引用之出處及理由。提供具有代表
                性之程式輸入檔 (含電子檔) ,輸入檔之廢棄物、屏蔽
                結構體及劑量評估點應提供實體與其相對幾何座標對照
                表,必要時應以立體圖加以標註。
              8.評估結果:評估結果與設計基準及法規劑量限值比較,
                說明評估結果之合理性以及設施之安全性或未來運轉之
                限制。
              9.參考文件。
         (三) 廢棄物運送、接收作業對工作人員及設施外民眾之直接輻
              射曝露評估。
         (四) 廢水、廢氣處理系統排放對設施外民眾之輻射劑量評估。
         (五) 放射性核種滲入地層對設施外民眾之輻射劑量評估。
        二、意外事件之安全評估:
         (一) 意外事件分析: 描述貯存設施可能遭遇的各種可能意外事
              件及其發生機率,並說明其主要輻射曝露途徑及情節。
         (二) 工作人員及民眾劑量評估:分析重要意外事件發生後可能
              導致工作人員及設施外民眾所接受之劑量。
第九章  輻射防護作業與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如貯存設施係新設附屬於其他核子設施時,可引用原核子設施之
        相關計畫,但應依貯存設施之特性,詳細說明引用之方法及原則
        。
        一、輻射防護計畫:依貯存設施之作業特性、貯存放射性廢棄物
            之活度與特性,並參考「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相關規
            定撰寫輻射防護計畫,內容應包括輻射防護管理組織與權責
            、人員防護、醫務監護、地區管制、輻射源管制、放射性物
            質廢棄、意外事故處理、合理抑低措施、紀錄保存及其他主
            管機關指定事項等。
        二、環境輻射監測計畫:應依「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
            輻射監測作業準則」規定撰寫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第十章  保安計畫、消防防護計畫及意外事件應變計畫
        貯存設施如係新設附屬於其他核子設施時,可引用原核子設施之
        相關計畫,但必須依貯存設施之特性,詳細說明引用之方法及原
        則。申請貯存設施運轉或換照時,意外事件應變計畫註明引用檢
        附之意外事件應變計畫即可。本章各項計晝內容分述如下:
        一、保安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保安組織之目的、編組、管理及訓練。
         (二) 周界實體阻隔物及警報監視系統。
         (三) 門禁管制、進出人員查核、保安通訊設備。
         (四) 保安系統測試維護及各項紀錄保存。
        二、消防防護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消防工作之組織及行政管理。
         (二) 火災災害分析及影響評估。
         (三) 防火設計及措施。
         (四) 火警偵測及消防能力評估。
         (五) 相關單位之消防及救護支援。
         (六) 防火及消防有關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七) 防火及消防有關之人員訓練。
        三、意外事件應變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意外事件應變組織及權責。
         (二) 建造、運轉階段中,可能發生事件之分析。
         (三) 意外事件應變設施之設備及功能。
         (四) 意外事件時之處理作業及緊急通報作業。
         (五) 意外事件應變功能之維持。
         (六) 意外事件應變計畫相關資料。
第十一章  品質保證計畫
          為確保貯存設施設計、建造及運轉之品質,申請建造執照時應
          提出建造及設計品質保證計晝,申請運轉執照時應提出營運品
          質保證計畫,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品保政策與組織。
          二、品保方案。
          三、設計管制。
          四、工作說明書程序書及圖面。
          五、文件管制。
          六、採購材料、設備及服務之管制。
          七、改正行動。
          八、品保紀錄。
          九、稽查。
第十二章  除役規劃
          說明貯存設施未來之除役構想,包括除役時機、除役目標及預
          定未來提出除役計畫書之日期。本設施設計已考量有利於未來
          除役作業之事項,亦應一併說明。

肆、修改
    本導則如有未盡事宜者,得視需要修訂之。

伍、實施日期
    本導則自發文日施行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