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
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卅日發布實施之「放射性物料
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九十三年四月七日發布
實施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申請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建造執照、運
轉執照或換發運轉執照者,應撰擬或更新安全分析報告。
貳、目的
本導則旨在提供內容格式,供貯存設施經營者 (申請人) 申請低放射
性廢棄物貯存設施 (以下簡稱貯存設施) 建造執照、運轉執照或換發
運轉執照,檢附安全分析報告 (以下簡稱報告) 編撰之依循。依本導
則所建議之格式內容撰寫者,將有助於資料準備之完整性,並縮短審
核所需之時間。
參、安全分析報告內容概要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內容概要詳如附錄。
附錄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內容概要
第一章 概論
一、緣由及目的:說明申請單位之需求及提出貯存設施申請之緣
由、背景及目的。
二、專有名詞:報告應以政府機關所訂定之名詞為準,非常用或
自行編譯之專有名詞應明確定義並加註原文,以利查詢對照
。
三、引用法規及設計準則:
(一) 撰寫報告時所採用之各種資料,其調查、分析、推估之方
法,凡於現行法規中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二) 按報告章節次序詳列撰寫報告時所引用的國內外法規及技
術規範,並註明其名稱、公 (發) 布單位、公 (發) 布日
期及版次。
四、參考文獻:除法規及技術規範以外之其他參考文獻,亦應比
照前款之方式條列。
第二章 設施綜合概述
一、位置:簡要描述設施之地點,並以適當比例之地圖說明。
二、貯存型式:說明貯存設施型式及貯存方式。
三、使用年限:說明貯存設施之運轉年限。
四、貯存容量及總活度:說明貯存設施之放射性廢棄物 (以下簡
稱廢棄物) 最大貯存容量及放射性核種總活度。
五、貯存廢棄物及其盛裝容器之種類與性質:
(一) 廢棄物的來源、種類、型態、數量及其分類方式。
(二) 廢棄物各項物理、化學及輻射特性。
(三) 盛裝容器之材質與規格。
(四) 其他。
六、設施內之配置:應以適當比例繪製設施配置圖,圖上應標示
比例尺、方位、區域名稱,標明輻射管制區域之劃分情形,
必要時應附有剖面圖或透視圖,俾明確顯示設施內之配置情
形。
第三章 場址特性描述
貯存設施如係新設附屬於其他核子設施時,可引用原核子設施之
資料,註明文件名稱及編號即可,惟若屬本設施安全設計與安全
評估所需之必要資料,應於相關章節內檢附,俾利審查作業之進
行。本章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地理環境及特性:提供一適當比例尺之地圖,清楚標明貯存
設施所有場界範圍與附近重要地理特徵,如道路、河川、鄉
鎮、山脈、湖泊、海岸線等。
二、地質及地震:提供地質鑽探資料,包括主要地層單元、岩石
及土壤類別、地層柱狀圖等;提供地震調查資料,包括地震
紀錄、地震區、地震斷層及海嘯等資料。
三、水文:描述場址附近地表水、地下水、洪水及附近居民飲用
水源等資料的蒐集及調查結果。
四、氣象:描述場址附近一年以上實測值之氣溫、平均相對濕度
、降雨量及強度、風速、風向等氣象資料。
五、周圍人口概況:以場址為中心,並以適當比例地圖標示半徑
五公里範圍內鄉鎮市之位置及人口超過一千人之聚集點。
六、交通狀況:提供場址附近交通運輸系統 (包括鐵路、公路、
海運等) 之運輸能力及負荷量等資料。
七、其他足以影響設施與建造之場址特性因素。
第四章 設施之設計
一、構造安全設計:
(一) 建築設計:說明貯存設施主要結構物、使用需求規劃及其
配置。
(二) 土木設計:說明貯存設施主要結構物之工程材質與設計標
準。
(三) 結構設計:說明貯存設施主要結構物之防震設計、防颱設
計、結構分類、設計荷重及其組合等。申請運轉執照時,
除提出合格技師簽證文件,並需檢附結構設計評估報告書
。
(四) 防洪及防水之設計:描述設施防洪之排水系統,防止海嘯
及洪水灌入設施之措施,防止雨水、地下水滲入貯存設施
之措施。
(五) 消防系統設計:描述設施內消防系統設計所遵循之法規、
標準及規範,如有特殊之預防火災發生、防爆或除熱等設
計,亦應一併說明;申請運轉執照時,應提供消防主管機
關核發之安全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六) 設施結構物耐熱性、耐久性、抗腐蝕性、抗磨損性、抗輻
射及除污等之設計,應詳細描述採用之材料。
(七) 其他有關設施本體結構安全之設計。
二、輻射安全設計:
(一) 安全限值:說明設施內外各區域或作業之輻射劑量限值。
(二) 輻射屏蔽設計:針對貯存廢棄物含有放射性核種之活度、
比活度及貯放位置,說明貯存設施輻射屏蔽結構體之材料
、組成、比重、厚度及幾何空間位置等有關設計資料。
(三) 職業曝露合理抑低:說明設施正常運轉期間,合理抑低工
作人員輻射劑量所採行之設計或措施,至少應包括下列各
項:
1.輻射管制區與監測區之劃分及其輻射防護及監測設備等
之設計。
2.廢棄物接收、暫貯、檢整、搬運、貯存、再取出及控制
室等作業區職業曝露合理抑低之設計。
3.廢棄物搬運遙控設計。
三、作業安全設計:依設施配置圖描述設施接收、貯存、再取出
等重要作業之安全設計,包括該作業區特有之貯存設備、運
搬吊卸機具設備、操作控制系統、照明設備、通風排氣系統
等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四、輔助系統之設計:說明廢棄物暫貯區、輸送系統、核種分析
或輻射偵測系統、檢整系統、粉塵與廢水處理系統及降低盛
裝容器腐蝕速率等系統之設計。
五、公用設施或系統之設計:說明通訊、電力、給排水、供氣、
照明、一般廢棄物處理、通風等系統之設計。
六、預防異常狀況或意外事故之設計:說明貯存設施依場址、結
構體或作業特性所需加強預防異常狀況或意外事故之設計,
如火災、爆炸、放射性氣體外釋、廢棄物桶堆傾倒、吊卸廢
棄物桶或貨櫃掉落、排水系統失效、入滲量異常增加或設施
內積水等之補救措施。
七、設計資料應附適當比例尺之詳細圖說,設計細部或分析資料
得列報告附冊備查。
第五章 設施之建造
一、施工特性:說明施工規劃概要,包括所遵循之法規、標準、
規範、施工階段及施工範圍等。
二、施工計畫:貯存設施之建造應擬具可行施工計畫,包括主要
施工項目、時程及管理方法等。
第六章 設施之運轉
申請貯存設施運轉或換照時,設施運轉資料可引用運轉技術規範
者,註明引用運轉技術規範之章節即可。設施之運轉應提供下列
資料:
一、廢棄物運送:包括廢棄物由產生地點至貯存設施之運送路線
;廢棄物盛裝容器之檢視;容器表面輻射、污染及核種之偵
檢;運輸設備之污染偵檢與除污;交運文件之查驗;廢棄物
相關文件之管理與保存等。
二、廢棄物接收標準:
(一) 盛裝容器及其內容:說明各種可接受之廢棄物盛裝容器的
材質、容積、標示及其盛裝之廢棄物種類與狀態。
(二) 輻射強度:應以毫西弗/小時為單位,提供放射性廢棄物
盛裝容器表面之輻射劑量率接收標準。
(三) 表面污染:應以貝克/平方公分為單位,提供廢棄物盛裝
容器表面之污染活度接收標準。
(四) 重量:因貯存設施之設計特點而須限制廢棄物及容器之總
重量時,應提供重量之接收標準。
(五) 其他。
三、接收及貯存作業:包括廢棄物接收程序、廢棄物檢驗項目及
其方法和標準、廢棄物吊卸搬運方式及其設備機具,廢棄物
貯存及再取出操作程序,廢棄物資料保存等。
四、貯存期間之檢視作業:描述貯存期間之例行偵檢,如輻射劑
量率及溫、濕度之監測,盛裝容器或廢棄物之定期檢查。
五、輔助設備或系統操作之簡要說明。
六、公用設備或系統操作之簡要說明。
七、貯存設施及各項設備、系統之維護保養作業。
八、檢附作業流程圖:以流程圖標示作業順序及其控制方法,重
要步驟應說明相關設備之操作特性與限制條件。
九、申請運轉執照時,檢附貯存設施運轉程序書清單。
第七章 設施行政管理、組織及人員訓練計畫
一、管理組織架構:說明貯存設施管理組織架構,包括編組、功
能、責任與權限,並說明各項運轉作業之人力運用。
二、人員編制:說明貯存設施人員編制、權責及資格,包括編制
員額、職稱及每一運轉班次人數,各級主管人員之權責與資
格,管理、監督及輻射防護人員之權責與資格等。輻射防護
人員之設置,需依「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
標準」之規定。
三、人員訓練計畫:針對貯存設施之運作提出人員訓練計畫,包
括各項作業之訓練規劃,訓練課程內容、時程及授課人員資
格,訓練成效評估及資格檢定辦法等。
四、審查與稽核:說明經營者對貯存設施各項作業之審查與稽核
程序,包括運轉作業之審查與安全措施之稽核,作業程序或
系統變更之審查,審查與稽核文件之管制等。
五、管理程序:說明設施安全運轉相關作業活動之管制與管理程
序,包括設備管制、維護管理、工安、品保及人員與車輛出
入之污染管制等。
第八章 設施之輻射安全評估
一、正常運作時之安全評估:分析貯存設施正常運作時可能導致
工作人員及設施外民眾接受體內、體外曝露的各種曝露途徑
,評估其所造成之最大劑量,並與現行法規作比較。評估時
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貯存設施運貯作業主要輻射曝露途徑及情節分析。
(二) 貯存設施之輻射安全評估:評估工作人員及設施外民眾之
體內、體外輻射曝露劑量。輻射安全評估之內容,至少應
含括下列各項,必要時得列報告附冊備查:
1.概述:簡要說明評估之目的、專有名詞、引用法規、評
估基準及評估方法等。
2.廢棄物:詳述廢棄物之種類、型態、材料、組成、比重
、形狀、堆積方式及位置、尺寸、數量、放射性核種成
分及其活度、能譜強度等。
3.屏蔽結構體:詳述屏蔽結構體之材料、組成、比重、形
狀、尺寸及位置等。
4.評估模式:詳述模式之評估方法,並說明評估模式選取
之原因及使用限制,提供模式確認、校正與驗證,以及
參數敏感度和不確定性分析等相關資料。
5.評估之假設:設明評估過程中之各項假設及其合理保守
性。
6.劑量評估點 (區) :說明評估點 (區) 選取之原因及其
幾何座標位罝。
7.評估參數:評估參數要確保其可靠性。對於經評估而得
參數,應說明其評估方法、計算結果及其可靠性。對於
引用之數據,應說明引用之出處及理由。提供具有代表
性之程式輸入檔 (含電子檔) ,輸入檔之廢棄物、屏蔽
結構體及劑量評估點應提供實體與其相對幾何座標對照
表,必要時應以立體圖加以標註。
8.評估結果:評估結果與設計基準及法規劑量限值比較,
說明評估結果之合理性以及設施之安全性或未來運轉之
限制。
9.參考文件。
(三) 廢棄物運送、接收作業對工作人員及設施外民眾之直接輻
射曝露評估。
(四) 廢水、廢氣處理系統排放對設施外民眾之輻射劑量評估。
(五) 放射性核種滲入地層對設施外民眾之輻射劑量評估。
二、意外事件之安全評估:
(一) 意外事件分析: 描述貯存設施可能遭遇的各種可能意外事
件及其發生機率,並說明其主要輻射曝露途徑及情節。
(二) 工作人員及民眾劑量評估:分析重要意外事件發生後可能
導致工作人員及設施外民眾所接受之劑量。
第九章 輻射防護作業與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如貯存設施係新設附屬於其他核子設施時,可引用原核子設施之
相關計畫,但應依貯存設施之特性,詳細說明引用之方法及原則
。
一、輻射防護計畫:依貯存設施之作業特性、貯存放射性廢棄物
之活度與特性,並參考「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相關規
定撰寫輻射防護計畫,內容應包括輻射防護管理組織與權責
、人員防護、醫務監護、地區管制、輻射源管制、放射性物
質廢棄、意外事故處理、合理抑低措施、紀錄保存及其他主
管機關指定事項等。
二、環境輻射監測計畫:應依「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
輻射監測作業準則」規定撰寫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第十章 保安計畫、消防防護計畫及意外事件應變計畫
貯存設施如係新設附屬於其他核子設施時,可引用原核子設施之
相關計畫,但必須依貯存設施之特性,詳細說明引用之方法及原
則。申請貯存設施運轉或換照時,意外事件應變計畫註明引用檢
附之意外事件應變計畫即可。本章各項計晝內容分述如下:
一、保安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保安組織之目的、編組、管理及訓練。
(二) 周界實體阻隔物及警報監視系統。
(三) 門禁管制、進出人員查核、保安通訊設備。
(四) 保安系統測試維護及各項紀錄保存。
二、消防防護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消防工作之組織及行政管理。
(二) 火災災害分析及影響評估。
(三) 防火設計及措施。
(四) 火警偵測及消防能力評估。
(五) 相關單位之消防及救護支援。
(六) 防火及消防有關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七) 防火及消防有關之人員訓練。
三、意外事件應變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意外事件應變組織及權責。
(二) 建造、運轉階段中,可能發生事件之分析。
(三) 意外事件應變設施之設備及功能。
(四) 意外事件時之處理作業及緊急通報作業。
(五) 意外事件應變功能之維持。
(六) 意外事件應變計畫相關資料。
第十一章 品質保證計畫
為確保貯存設施設計、建造及運轉之品質,申請建造執照時應
提出建造及設計品質保證計晝,申請運轉執照時應提出營運品
質保證計畫,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品保政策與組織。
二、品保方案。
三、設計管制。
四、工作說明書程序書及圖面。
五、文件管制。
六、採購材料、設備及服務之管制。
七、改正行動。
八、品保紀錄。
九、稽查。
第十二章 除役規劃
說明貯存設施未來之除役構想,包括除役時機、除役目標及預
定未來提出除役計畫書之日期。本設施設計已考量有利於未來
除役作業之事項,亦應一併說明。
肆、修改
本導則如有未盡事宜者,得視需要修訂之。
伍、實施日期
本導則自發文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