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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4 13:1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環境輻射偵測規範
民國 88 年 08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前言
民國七十六年五月原子能委員會為加強核能安全管制工作,針對核能電廠
有關設計、建造、運轉、維護、品質保證、輻射防護、廢料處理及環境保
護等事項,制定二十項技術規範。其中包括「核能電廠環境輻射偵測規範
」,於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制定完成。經國內核能單位試行一年後,於民國
七十九年五月第一次修訂,增列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行動基準值。
為因應新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有關標準用詞、定義、單位、劑量限度
及劑量評估模式的改變,修訂現行核能電廠環境輻射偵測規範,供核設施
據以執行環境輻射偵測作業的依據。
第一章  基本觀念
    (一)偵測目的
          偵測的目的為確保核設施周圍民眾的健康與安全,並確認環境
          中的輻射造成民眾有效等效劑量在法規限度以下,具體的目標
          有下列五項:
        1.推算與評估民眾可能接受之輻射劑量。
        2.確實瞭解環境中放射性物質的累積狀況。
        3.評估核設施排放的放射性核種對周圍環境之影響。
        4.驗證核設施之安全運轉及管制放射性排放。
        5.提供核設施附近正確環境輻射資訊。
    (二)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核設施周圍環境輻射偵測之準則,研究用核設施
          周圍環境輻射偵測參照實施。
第二章  偵測計畫
        為制定具體的偵測計畫,以下就環境直接(強穿)輻射偵測,環
        境試樣的取樣,環境試樣放射性活度分析,核設施運轉前背景調
        查及品質保證等項分別敘述。表一所示供核設施單位制定偵測計
        畫參考。
    (一)環境直接輻射偵測
          為評估由核設施對民眾所造成的體外輻射曝露,須實施環境直
          接輻線偵測(參閱附註說明二)。核設施引起的直接輻射,通
          常距離設施愈遠愈低,因此須在核設施附近及關鍵群體地區設
          置連續記錄的輻射監測器(以下簡稱連續監測器),以求得每
          小時平均劑量率及累積劑量。在預測不會受核設施影響的地區
          ,也須設置背景站。在核設施附近至少須設置一具代表性的連
          續性氣象觀測裝置,以測風向、風速、溫度、雨量等(參閱附
          註說明三),相同類型監測器設置時距地面高度宜一致。不同
          類型監測器之計測數據亦須修正。
          1.連續性環境輻射偵測
         (1)由連續性監測器測得之輻射劑量率能對短時間的輻射變動
              執行監測,並能隨時與氣象觀測數據相對照,故能即時發
              現異常並瞭解原因(參閱附註說明三)。
         (2)偵檢器應採用高靈敏度偵檢器,依偵測靈敏度而言,可使
              用碘化鈉閃爍偵檢器或游離腔,或是兩者之配合。
         (3)利用遙測系統(參閱附註說明四)自動將連續監測器和氣
              象觀測的數據傳送至監控中心,供監視、數據之貯存及處
              理。
          2.累積劑量之偵測
            累積劑量之偵測有各種方法,以靈敏度和操作簡便的觀點而
            言,熱發光劑量計為最適當。
    (二)環境試樣取樣及放射性活度分析
          由核設施排放的放射性物質擴散於環境中,應就可能擴散途徑
          均應採取環境試樣分析,以瞭解放射性物質在環境中的分佈和
          累積狀況。試樣中放射性核種分析的對象以核設施所排放者為
          主,並考量評估民眾的有效等效劑量及瞭解環境中累積狀況為
          重點,同時亦應充分瞭解天然放射性核種的含量作為參考。
          1.環境試樣取樣
            為瞭解環境試樣中的放射性活度,正確的取樣與分析同等重
            要。正確的取樣首先必須充分瞭解環境偵測的目的,下列為
            取樣時須注意的事項:
         (1)試樣種類與取樣地點的選擇
              應採取具代表性的試樣,且在固定地點採取同種類試樣為
              佳。陸地上的試樣,取樣地點要依據與核設施的距離、風
              向、人口分佈等因素作決定。而海產物試樣的取樣地點則
              要依據廢水排放口的距離、海流狀況、生態等因素作為考
              慮的條件。不受核設施影響的地點,亦應取樣分析,以便
              與上述所選地點的試樣作分析比較。以下事項亦應考慮:
             [1]選擇試樣須考慮重要的輻射曝露途徑與環境生態,在陸
                地上宜注意核設施周圍土地利用的情形,並優先考慮產
                量高的農產品,如稻米、蔬菜、牛奶等。在海洋方面宜
                選擇不易移棲的海產物,並考慮其漁獲量及消費的情況
                。
             [2]為迅速瞭解環境中放射性活度的變動,須採取有效的指
                標生物試樣(參閱附註說明五)。
             [3]為減輕試樣分析的負擔,而又能得到廣泛且具代表性的
                結果,可採用混合試樣,製作混合試樣必須在固定時間
                、地點採取相同的試樣,均勻混合後再分析或計測,可
                得到具代表性的結果。
             [4]為瞭解累積狀況而取的試樣,以土壤及岸沙(或海底泥
                )為主。選擇取樣地點須考慮地形、地質及放射性物質
                擴散的途徑,並須考慮土地利用的情況。每次採取試樣
                的量必須足夠分析及評估,並應考慮適當的保存期限(
                參閱附註說明六)。
         (2)取樣頻度
             [1]為瞭解放射性物質在陸地土壤及岸沙(或海底泥)的累
                積狀況,試樣宜每半年或每年取樣一次並作分析。
             [2]以分析結果推算民眾有效等效劑量的試樣,如農、畜、
                水產食品、陸地水等,宜每季取樣分析。有季節性的食
                品及生物試樣,宜在產期或漁獲期取樣分析。
             [3]為評估受放射性落塵的影響,宜設置大水盤供每月收集
                放射性落塵並分析之用。核爆之後環測取樣之對應,宜
                自判斷會影響之時起,增加環境試樣的取樣頻次至認定
                無影響為止。
          2.環境試樣放射性活度分析
         (1)分析方法
              放射性核種與活度的分析方法,計有儀器直接分析或放射
              化學分析。
              因試樣前處理較容易,且能同時精確地分析多種核種,故
              以儀器直接分析為主(加馬能譜分析法),若不易以加馬
              能譜分析的核種則以放射化學分析法為之。
         (2)偵檢靈敏度
              偵檢靈敏度(參閱附註說明八)依環境試樣分析的目的而
              考慮以下二點:
             [1]試樣種類如飲用水、食品等,分析之目的在於評估民眾
                所接受之有效等效劑量,因此偵檢靈敏度要根據年有效
                等效劑量之限度而制定。
             [2]分析之目的僅在瞭解放射性物質的累積狀況時,則宜先
                瞭解當地環境、試樣及核種的各種特性,配合目前偵測
                技術的能力而制定偵檢靈敏度。
    (三)運轉前的背景調查
          1.目的
         (1)取得有關之關鍵性核種、關鍵性曝露途徑及關鍵群體等資
              料,作為運轉後環境偵測計畫的擬定及評估劑量的參考資
              料。
         (2)瞭解環境輻射及環境試樣的背景強度及特性,並將環境試
              樣蒐集保存,俾供作為核設施運轉後分析數據時比較之用
              。使核設施運轉後執行環境輻射的方法及步驟等會具有較
              熟練的技術。
          2.原則
            核設施運轉前的調查須注意下列事項:
         (1)為瞭解環境中輻射強度變動的情形,須預定偵測地點以供
              運轉後偵測。
         (2)在預設連續監測器地點中,選擇具代表氣象特性之地點,
              設置連續性氣象偵測裝置,如風向、風速、溫度、降雨量
              等。
         (3)至少每月取樣分析空浮微粒一次,以瞭解大氣中所含天然
              放射性核種的背景強度及其變動情形。
         (4)為瞭解放射性核種之背景強度,採取陸地土壤、岸沙(或
              海底泥),當地所生產的主要農產品、水樣及生物,施行
              放射性核種分析。因試樣有季節性之不同,故每年做4次
              取樣分析。取得的試樣須加以適當保存,以作為運轉後發
              生意外事故時比較之用。此外尚須注意不同形式的核設施
              可能會排放長半化期的阿伐放射性核種。因此環境試樣宜
              增加阿伐放射性核種的分析項目。
         (5)核設施在運轉前之調查須實施二年以上。
         (6)運轉前之取樣,須假設運轉後的偵測範圍可能擴大,因此
              各種試樣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的背景值須充分瞭解。
         (7)取樣的種類及地點,核設施周圍人口分佈情形、排水口預
              定點附近的海象狀況,當地食品的產銷管道、民眾攝食情
              形等資料均須概略收集(參閱附註說明九)。
    (四)品質保證
          環境輻射偵測品質保證之目的,在於保證偵測結果的正確性與
          精密度能維持在適當的水準範圍,並能由各單位的數據或一個
          單位在不同期間的數據作一致性的解釋。
          品質的保證,自取樣到數據的評估,必須確立一連串之全程步
          驟,包括下列事項:
          1.環測用的各項儀器,設備的品質。
          2.儀器校正和維護頻度。
          3.確立標準分析方法。
          4.標準射源可追溯至國家標準。
          5.人員的訓練和經驗。
          6.達成與維持品質要求所需的文件檔案。
          至於環境輻射偵測品質保證的詳細內容及規定,應以原子能委
          員會所公佈之核能電廠環境輻射偵測品質保證規範為準。
第三章  偵測結果評估
        偵測結果的綜合評估必須考量:1. 偵測值的信賴度,2. 由偵測
        結果推算有效等效劑量過程所用假設的適當性,3. 推算年有效
        等效劑量限度及偵測值關係。
    (一)偵測值的處理
          1.偵測值的變動與正常的變動範圍
            直接輻射及環境試樣放射性偵測結果的變因包括:
         (1)測量條件的變化,如試樣取樣方法、前處理法、偵檢器的
              性能、偵測方法等。
         (2)自然條件的變化,如氣象以及地理、地形上的因素等。
         (3)放射性落塵的影響。
         (4)核設施運轉狀況的變化。
            此變動原因中除第(3) 項外,在良好管理測量條件下,且
            核子設施運轉正常,則偵測值的變動範圍,稱之為「正常的
            變動範圍」。某偵測值在正常的變動範圍以外時,須調查其
            原因。假如已知是由第1項的原因所造成,則須採取排除原
            因之措施,或視為需要再作重測。
        2.決定正常的變動範圍
          由一部連續監測器不停的測量所測得之數據,在良好管理條件
          下,可測得許多有意義的偵測值。經統計處理後,如其結果會
          呈現常態分佈,則可取其平均值±(3×標準差),為「正常
          的變動範圍」。
          正常的變動範圍,可由核設施運轉前及正常運轉的偵測結果求
          得。來自放射性落塵影響及以往在高背景期間的偵測結果,則
          不能採用。
          正常變動範園的數據,不直接推算有效等效劑量及評估。任何
          正常變動範圍以外的數據,均須調查其原因。
    (二)偵測結果的評估
          1.直接輻射偵測結果的評估
            當偵測值大於正常變動範圍時,須進行下列項目的調查,研
            判是否受核設施的影響,以利於評估對環境的影響(參閱附
            註說明十)。
         (1)偵測系統及數據傳輸處理系統的健全性。
         (2)由於下雨影響等,使天然輻射背景增加。
         (3)周圍環境條件的改變,如地形、地質等因素。
         (4)核試爆等的影響。
            若偵測值小於正常變動範圍時,則須檢查儀器功能是否故障
            。
          2.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結果的評估
            當偵測值大於正常變動範圍時,首先檢查試樣之取樣、前處
            理、分析、計測等步驟是否有變更?作業程序是否正確?是
            否受放射性落塵影響?研判是否受核設施影響。
          3.放射性落塵的影響評估
            環境直接輻射及環境試樣中放射性的偵測結果大於正常變動
            範圍時,應考量其是否受放射性落塵影響,並調查其原因(
            參閱附註說明十一)。根據核試爆等放射性落塵的性質,如
            核種隨時間的變化,以及連續測量數據的起伏,可將數據作
            比較與比對,並可推算由核設施所造成輻射量的增加。因此
            ,要盡力收集放射性落塵等有關資料。
          4.累積狀況的瞭解
         (1)土壤及岸沙(或海底泥)的核種分析結果係作為瞭解長期
              的累積狀況。
         (2)累積試樣中放射性核種活度的變動原因,以取樣時所造成
              的變動為最大,此變動較一般計測的基本變動為顯著。因
              此有關長期變化值可作為累積試樣分析結果的有效誤差研
              判,但必須充分檢討累積試樣的代表性。
         (3)累積狀況的判定,須考慮取樣的誤差,決定其是否具有意
              義。
          5.有效等效劑量的推算與評估
            有效等效劑量的推算與評估,通常分別計算由體外強穿輻射
            推算有效等效劑量及由飲食等當中的主要放射性核種活度與
            攝食量等基本資料計算之,並應依所附「核設施環測結果民
            眾劑量估算導則」(參閱附註說明十二)為之。此外,於必
            要時可由放射性碘推算甲狀腺的約定等效劑量。
    (三)偵測紀錄
          根據本規範實施調查所獲得之數據,宜作自動化處理,並按照
          統一的格式作紀錄。在特定地區試樣的偵測數據,從長期的觀
          點上,要廣泛,並充分活用數據,定出確實的紀錄格式以便管
          理(參照附錄)。
          每個環測數據所對應的紀錄內容,應包括如關係評估有效等效
          劑量的人口分佈、食品產銷管道、產量、及其他相關的參數的
          資料收集、保存等。
    (四)行動基準
          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之行動基準包括:1. 可接受最小可測量
          要求(acceptable minimum detectable amount, AMDA),2.
          查驗值,3. 提報值等三種。其中提報值及查驗值之訂定係為
          管制核設施之預警制度,其所對應之輻射劑量遠低於「游離輻
          射防護安全標準」中一般人之劑量限值。
          1.可接受最小可測量要求
            各環境偵測單位之試樣分析能力應符合可接受最小可測量(
            acceptable minimum detectable amount,AMDA) 要求。可
            接受最小可測量之定義,係在無其他放射性核種干擾下,採
            取的測試方法所能測出最小的放射性物質的量。此值不應被
            認為是最小可測量,而是基於良好的操作及要求下可被接受
            的最小可測量,單位為貝克/體積或質量,其計算公式參閱
            附註說明八。
            分析結果與計測誤差的3倍值互相比較,如果分析結果大於
            3倍計測誤差,則列入環測報告。反之,分析結果比3倍計
            測誤差小,意指此樣品的活度很低,已無法明顯測出,因此
            不予登錄,僅以符號「─」表示。
          2.查驗值
            試樣偵測結果達提報值的百分之三十為查驗值。核設施如發
            現環境偵測值超過查驗值時,均須調查其原因,並於環測報
            告中說明。但如查出肇事原因係屬異常排放所致,仍須即刻
            以電話或傳真通知原子能委員會;俟正式調查報告完成後函
            報原子能委員會。
          3.提報值
            試樣偵測結果達到提報值時,應於二小時內先以電話或電傳
            通知原子能委員會;並自發現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結果函報
            原子能委員會。
            各類試樣的可接受最小可測量要求及提報值示如表二。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