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敦親睦鄰工作作業要點
民國104年10月7日會綜字第1040023458號函核定
第一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以下簡稱本
所)為關懷地方,配合敦親睦鄰及鄰近居民健康風
險追蹤調查需要,針對本所鄰近行政區域,補助
辦理有關傳統民俗、文教、人文環境、展演等相
關活動及鄰近居民健康檢查,以增進鄰近地區居
民與本所之和睦關係,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二條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點及「行政院原
子能委員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各
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事項性質,應訂
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上級主管
機關核定。
第三條 補助對象:位於桃園市龍潭區、大溪區等機
關(構)、學校、合法立案之國內民間團體及居民。
第四條 補助條件與標準:
ㄧ、敦親睦鄰活動申請案件以補助部分項目
為原則,補助額度以新台幣五萬元為上
限。並依活動區分,同一申請單位同一
活動,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鄰近居民健康檢查,由緊鄰本所之龍潭
區三坑里、佳安里及大溪區瑞源里,每
年一個里輪流進行,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另每兩年再提供健康檢查名額給鄰近
環境試驗區之大溪區瑞源里番子寮居民,
人數以五人為限。基於健康風險追蹤調
查之目的,鄰近居民健檢項目比照本所
同仁健檢項目。
第五條 經費之用途及使用範圍:
ㄧ、民俗節慶、藝文展演、教育文化、人文
環境及地方公益活動等。
二、學校競技或展演活動等。
三、龍潭區三坑里、佳安里、大溪區瑞源里
(瑞源里番子寮地區每兩年再增加提供五
名)之鄰近居民健康檢查。
四、其他以專案方式核准項目。
五、補助經費不得購置設備。
第六條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ㄧ、申請單位須於活動開始二星期前,檢附
相關活動計畫書(載明活動名稱、目的、
預計辦理時間、地點、活動內容、期間、
擬申請補助經費及項目等)提出申請。
二、鄰近居民健康檢查得併同本所員工健檢
辦理,參加健檢居民,由里長調查及提
供名單。
第七條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ㄧ、由本所就所提活動計畫書審查是否符合
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
二、經本所完成審查後,將核定結果通知申
請單位。
第八條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接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檢具領據、
活動支出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及相關資
料等報本所請款。
二、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
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之相關收支統計總表。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
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經核准之補助案件,若因故無法或取消
舉行,接受補助單位應即通知本所註銷。
五、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繳納,由接受補助
者依規定負責辦理報繳事宜。
六、接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
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
真實性負責,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即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鄰近居民健康檢查費用,得併同本所員
工健康檢查辦理採購,由本所依實際檢
查人數辦理驗收結報。
第九條 成效考核:
一、申請單位需提供照片或相關佐證資料以
供查驗。
二、本所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
三、補助案應依計畫執行,未依實施計畫執
行、成效考核不佳或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繳回補助款外
,並停止補助二年。
第十條 資訊公開:本作業要點及每季補助對象、事
項、金額等資料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
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七點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對民間團
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六點
規定公告於本所網站。
第十ㄧ條 本作業要點於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作業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