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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5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會物字第0930024580號
法規體系: 核物料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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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70)台會綜字第 07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
2.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70)台會綜字第
  2479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8、1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78)綜字第 2851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36 條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87)會物字第 156
  4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2 條及名稱(原名稱: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
  辦法)
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30024
  580 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