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48760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51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A 號函,第2條、第4條第1款、第2款、第5條、第6條序文、第7條、第8條第1項序文、第3項、第4項、第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10條序文、第1款、第11條第2項、第12條序文、第4款、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第16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3項、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24條、第25條第1項、第26條第2項、第27條、第29條第2項、第31條第2項、第32條第1項第2款、第34條第2項、第45條第2項、第3項、第46條第2項、第47條、第48條第1項、第49條第1項、第50條,本法各該規定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