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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0431號 令
法規體系: 核安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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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05480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44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3555號公告第2條第6款、第7款、第8款、第3條、第4條第1項、第4項、第5項、第5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3項、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項、第4項、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3條第1項序文、第4項、第24條、第25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2項、第32條、第34條第2款、第35條第1款、第2款、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1款、第2款、第39條、第41條、第42條、第43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400050431  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