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100
2507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8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40008
864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10、12、14、18、22、25、28 條條文;本
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500210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七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9000007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21、22條條文及第12 條附表一至附表三
5.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100000988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8 條、第 22 條條文及第 12 條附表一、附表二;並增訂
第 5之1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