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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核物字第11300121631號 令
法規體系: 核物料管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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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92年6月6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092001304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93年12月29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0930047895號令修正發布第2、4~6、9、10、12、13、20條條文;並增訂第19-1條條文
3.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0960028843號令增訂發布第 19-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0980019193號令修正發布第2、6、13條條文
5.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101001111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1040026846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7.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1080014134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8.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物字第1130012163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