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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會物字第10800134611號 令
法規體系:
核物料管制
立法理由:
1081121修正第19條第19條之1.pdf
圖表附件:
不適用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之天然放射性物質之原料及製品項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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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2001893
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70001
4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19、3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80007
3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5、35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1080
0134611 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第19條之1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