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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6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安應變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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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24098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45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科字第 0940011847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41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5 條條文;增訂第 31-1、31-2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
  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2條第14款、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1條第4款、第13條、
  第14條第1項、第4項、第15條第1項、第16條序文、第 17條第2項、
  第18條第2項、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23條、第24條、
  第26條第2項、第29條、第30條、第34條第1項、第35條第2項、
  第36條第1項、第38條、第39條、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2項第1款
  、第2款、第4項、第44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