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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會輻字第11200037263號;衛部醫字第1121662574號令
法規體系: 輻射防護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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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3003675
  3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30213494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600
  32968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6006720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70009751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7020163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第 10 條條文及第 8 條之附表五;並增訂第 9之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1000010067 號令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100026354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條、第
  10 條條文;並增訂第 9之2 條至第 9之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10800055011 號令
  、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8001267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3 條、第
  4 條附表一~第 9 條附表六;並自108年7月1日施行
6.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11200037263 號令
  、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12166257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
  之1、第9條之6、第13條條文及第9條之1附表七至第9條之4附表十、第
  9條之6附表十二;並自112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法字第 1120006464 號函
  勘誤第 13 條條文及第 13 條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