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3003675
3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30213494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600
32967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6021627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第 2、6、1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70009754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7002906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並刪除第 5、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1000010068 號令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100026353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
5.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11200037283 號令
、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12166258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