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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會技字第1050001347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安應變
立法理由: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doc
核子事故分類與應變及通報辦法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核子事故分類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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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技字第 0940022
10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之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技字第 1050001
34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