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 095000397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 0970001
4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及第 9 點條文之附件;刪除第 15 點
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10900127311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字第11200187341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字第11400000761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