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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2671號
法規體系: 核物料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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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267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21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A 號函,第2條、第4條第2項、第6條第1項、第7條第3項、第9條第3項、第18條,本法各該規定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