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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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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核輻字第11200191991號 令
法規體系:
輻射防護
立法理由: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附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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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3.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輻字第1120019199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10條、第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110001813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105000228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