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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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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設施廠(場)區試樣放射性分析行動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核輻字第11200186981號 令
法規體系:
輻射防護
圖表附件:
核子設施廠(場)區試樣放射性分析行動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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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7月6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八九)會輻字第 12125 號函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輻字第11200186981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