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財產管理注意事項係針對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預算購置之財產,
經移撥或贈與各機關及地方政府單位之財產所訂定。
二、基金購置之財產經核准移撥或贈與至各機關使用時,各機關分配使用
應逐項點交點收,如有不符,應即查明。
三、基金購置之財產設備,僅供緊急計畫區內相關單位專用,不得借與計
畫區以外之單位供一般公務使用。
四、基金購置之財產設備,各財產管理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應隨時查對
實際使用狀況,並應對財產了解功能、熟悉操作,以維持正常運作。
五、基金管理會就基金購置之財產,得派員抽查或盤點,如有料帳不符或
管理不當之情事,各機關應即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補為財產增減或移
轉之登記,並將缺失及後續追蹤情形函知基金管理會。
六、基金購置之財產非依法令規定,各機關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七、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悉依「國有財產法」、「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