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對外放射性廢棄物接收處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核綜字第11300111892號 令
法規體系: 核能研究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任務依據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核能研究所(以下簡稱核研
    所)依原能會 92 年 1  月 10 日會物字第 0920001097 號函辦理。

貳、目的
    核研所利用現有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協助未設置處理設施之機
    構,處理其所產生低放射性廢棄物,以防止放射性污染擴散,保障環
    境安全。

參、適用對象及廢棄物接收範圍
一、接收對象為國內從事同位素應用而未設置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之機
    構(不含台灣電力公司及其所屬機構)。
二、放射性廢棄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得含有高揮發性易燃物、易爆物、毒性物質。
(二)固體廢棄物(除含α核種廢棄物外)中之α核種個別比活度須小於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中之豁免管制量。
(三)不得混合廢棄密封射源。
(四)含氚廢棄物不得與其他廢棄物混合,須單獨收集包裝。
(五)含α核種廢棄物不得與其他廢棄物混合,須單獨收集包裝。
(六)以乏鈾或鉛作為屏蔽時,廢棄物不得直接與該屏蔽接觸。

肆、接收處理之申請
一、申請機構詳實填具放射性廢棄物處理申請表(如表一),向核研所提
    出委託代為處理。若為醫用及生化研究之放射性廢棄物,申請機構需
    另檢附醫用及生化研究用放射性廢棄物具結單(如表二)。如有必要
    核研所得要求申請機構提供核種、活度之分析報告。
二、密封射源之報廢應先經原能會核准後,再填具放射性廢棄物處理申請
    表(如表一)向核研所提出申請。
三、無污染廢棄射源容器外釋申請方式,依『核能研究所無污染廢棄射源
    容器外釋作業規定』(如附件一)申請外釋。

伍、固體廢棄物分類、包裝及標示
一、分類
    固體廢棄物應按可燃性及非燃性(如表三)分別收集包裝。
(一)可燃性固體放射性廢棄物分為:紙布木、動物體、聚乙(丙)烯塑
      膠、非聚乙(丙)烯塑橡膠、廢油、活性碳及其他可燃廢棄物。
(二)非燃性固體放射性廢棄物分為:鐵、不銹鋼、鋁、銅、鉛、其他金
      屬、砂石水泥、前置過濾器、絕對過濾器、玻璃、樹脂、電線電纜
      、保溫棉、非燃塑橡膠、廢棄密封射源、輻鋼/輻異物及其他非燃
      廢棄物等。
二、包裝及標示
(一)可燃性固體放射性廢棄物,應按類別裝入內襯塑膠袋之 35 公分立
      方紙箱(如圖一)。塑膠袋口與紙箱疊縫口,分別以封口膠帶封閉
      。包件應符合下列條件:
      1.非屬塑、橡膠類之可燃性廢棄物總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
      2.塑膠、橡膠類可燃性廢棄物總重量不得超過8公斤。
      3.包件表面輻射劑量率不得超過 0.5  毫西弗/小時,一公尺處不
        得超過 0.1  毫西弗/小時,包件外表面不得有污染。
      4.比活度不得超過 7  百萬貝克/公斤。
      5.不得有明顯積水,紙箱不得滴水或潮濕變形。
(二)非燃性固體放射性廢棄物,應按類別分別收集;大量者以碳鋼標準
      桶貯存(如圖二)。小量者用塑膠袋包裝,包件應符合下列條件:
      1.每桶總重量不得超過 400  公斤(屏蔽桶裝總重量不得超過 500
        公斤)。塑膠袋包裝不得超過 15 公斤。
      2.包件表面劑量率不得超過 2  毫西弗/小時,一公尺處不得超過
        0.1 毫西弗/小時,包件外表面不得有污染,內容物不得含有自
        由水。
      3.廢棄物最大尺寸長度不得超過 70 公分;寬不得超過 25 公分,
        裝滿桶後需將桶環鎖上。
(三)通風系統之用過過濾器,應裝入內襯塑膠袋之紙箱內;塑膠袋口與
      紙箱疊縫口,分別以封口膠帶封閉。
(四)廢棄密封射源需以容器包封,容器外表面粘貼放射性廢棄物標誌(
      如圖三)及耐久性標示牌標示核種、活度、製造日期,包件外表面
      劑量率應不得超過 2  毫西弗/小時。
(五)申請機構於放射性廢棄物包件交運前,應在每一包件上粘貼放射性
      廢棄物標誌(如圖三)及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粘貼包件
      標誌。
(六)具有感染性之放射性廢棄物,申請機構須做完全滅菌處理後,分類
      包裝如下:
      1.可燃性感染廢棄物:紙、布、木材、綿紗、塑膠、橡膠等,應以
        厚雙層或多層紅色塑膠袋收集,再噴灑滅菌劑消毒後密封,外貼
        感染性標誌,並註明產生單位、日期。
      2.非燃性感染廢棄物:針頭、刀片、縫合針、尖銳器械(前述物品
        均需鈍化處理)及玻璃器皿,應分別用黃色金屬容器收集,再噴
        灑滅菌劑消毒或高壓蒸氣滅菌消毒後密封,外貼感染性標誌,註
        明產生單位、日期。
      3.感染性動物體:實驗室解剖之動物組織、屍體在冷凍前,應先乾
        燥、噴灑消毒滅菌劑,再以厚雙層或多層紅色塑膠袋密封,外貼
        感染性標誌,註明產生單位、日期,並保持冷凍防腐(低於攝氏
        零下 10 度)。

陸、液體廢棄物分類、包裝及標示
一、分類
    液體放射性廢棄物應按有機廢液、無機廢液、有機含氚廢液、無機含
    氚廢液分別收集。
二、包裝及標示
(一)液體放射性廢棄物按廢液分類後,以 20 公升(或 30 公升)耐腐
      蝕容器分別貯存之。
(二)具感染性之廢液先以 20 公升(或 30 公升)PE  塑膠桶收集,加
      入消毒滅菌劑後貯存,並維持滅菌劑於有效期限內(必要時再加入
      藥劑),直至核研所接收止。包裝容器外應粘貼感染性標誌並註明
      產生單位及日期。
(三)堪用之盛裝容器,核研所按接收數量交還申請機構重複再行盛裝液
      體放射性廢棄物。
(四)不堪用之盛裝容器需按固體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

柒、交運及接收作業
    放射性廢棄物之運送,申請機構得自行或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
    運送至核研所,申請機構若有需要仍可委託核研所運送,再由核研所
    辦理接收處理。

捌、退件
    申請機構未按規定分類、包裝及標示放射性廢棄物時,核研所得將包
    件退回申請機構改善後,再行申請。

玖、交運、處理貯存與最終處置費用標準
一、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費將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
    能研究所接收各類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收費基準表』(
    如附件二)收取費用。放射性廢棄物若委託核研所運送,另加收運送
    服務費。
二、託管射源之收費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經核准託管射源
    之申請接收及收費注意事項』收取費用(如附件三)。
三、申請機構應繳之各項廢棄物運送、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費用,由核研
    所開具收費通知單(如表四)後,一週內送核研所繳訖。
四、放射性廢棄物及廢棄密封射源之運送、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費收費標
    準,由核研所訂定報請原能會核定後公告,收費標準依規費法每三年
    調整修訂。

拾、附則
一、放射性廢棄物合乎主管機關公告之豁免管制者,核研所得拒絕接收處
    理。
二、若核研所既有之廢棄物貯存設施容量飽和或因故無法接受廢棄物申請
    時,核研所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申請機構暫緩申請或接收。
三、申請機構如委託核研所分析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數據,其分析費用另計
    。
四、本注意事項自公告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