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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對外放射性廢棄物接收處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核綜字第11300111892號 令
法規體系:
核能研究
圖表附件:
表一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放射性廢棄物處理申請表.PDF
表二 醫用及生化研究用放射性廢棄物具結單.PDF
表三 放射性廢棄物代碼表.PDF
表四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收費通知單.PDF
附件一 核能研究所無污染廢棄射源容器外釋作業規定.PDF
附件二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接收各類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收費基準表.PDF
附件三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經核准託管射源之申請接收及收費注意事項.PDF
圖一 可燃性固體放射性廢棄物收集紙箱.PDF
圖二 碳鋼標準桶.PDF
圖三 放射性廢棄物標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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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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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核能研究所編訂
2.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第一次修訂
3.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八月第二次修訂
4.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八月第三次修訂
5.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第四次修訂
6.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核能研究所會研字第 094
0009833 號函修正下達全文 10 點
7.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24 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綜字第11300111892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