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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門禁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核政字第1120018855號
法規體系: 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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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門禁管制要點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98年4月7日會政字第0980006844號函訂定
核能安全委員會112年12月25日核政字第1120018855號函修正

一、為強化核能安全委員會辦公場所(永安科技大樓,以下簡稱本會大樓)
    之門禁管制,確保機關整體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大樓公眾服務區之門禁管制由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合約保全公司負責
    執行,其與門禁管制相關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進入大樓人員依其識別證或服務公司先行過濾。
  (二)如係本會訪客應協助引導其至2樓服務台。
三、本會辦公區域內(2樓至8樓)門禁管制相關事宜,由秘書室會同政風室
    規劃辦理,並協調駐會保警小隊執行相關門禁管制及安全作為。
四、進出本會大樓之人員,應配戴下列證件於胸前以資識別:
  (一)本會員工由人事室或秘書室製發之「識別證」。
   (二)本會所屬輻射偵測中心主任、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院長,由本會
        秘書室製發之「公務證」。
  (三)其他洽公人員需進出本會大樓時,換領之「臨時證」。
五、洽公人員所需臨時證之換發,應於2樓服務台辦理登記換證作業,其換證
    作業由本會秘書室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一)辦理換證時,應以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換領本會「臨時證」。
   (二)換證受理時間為每一上班日之上午8時起至下午6時止。換證時值班
        服務人員應提醒換證洽公人員至晚應於當日下班時間前至2樓服務台
        辦理歸還手續。
  (三)換領之臨時證於辦公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內可進出
        本會各樓層,惟應佩戴於胸前以資識別。
  (四)逾下午5時仍有未辦理還證之洽公人員時,服務台值班人員應視其洽
        公之屬性,聯繫相關單位確認。
六、本會大樓物品放行情形,由各單位主管本於權責督導所屬辦理。
七、遺失本會門禁卡者,不問正職或外包人員類別,酌收製作工本費,如再
    遺失,除仍計收前述工本費外,並通知單位主管提醒改善。
八、本會秘書室及政風室得視機關安全狀況需要不定期查核門禁管制之辦理
    ,並協調駐會保警小隊、保全公司及地方警察機關共同執行特殊之管制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