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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
核能電廠異常事件立即通報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會核字第0930015806號
法規體系:
核安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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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77)會核字第 464
7 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三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85)會核字第 18494
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 093001580
6 號令發布自即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