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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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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核輻字第11200194701號 令
法規體系:
輻射防護
立法理由:
總說明.pdf
條文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附表一設施經營者應設置輻射防護管理組織、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並依表列設備、業務或規模配置之輻射防護人員.pdf
附表二設施經營者應依表列設備、業務或規模配置之輻射防護人員.pdf
附表三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人員)設置申報表(odt檔).odt
附表三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人員)設置申報表(pdf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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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10023
59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
2.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輻字第11200194701號令
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